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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审理
时间:2024-12-31 19:57 浏览:
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
二是明确上市公司重整预期。对于存在重大退市情形的公司,或者在信息披露或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整改的公司,可以认为不具备作为上市公司的重整价值。此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利用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当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
三是优化重整计划的规范要求。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详细、明确,并具有可执行性。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重整投资人资质及获得股份的价格、股份锁定期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四是强化信息披露及内幕交易防控。明确重整期间管理人管理和上市公司自行管理模式下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材料与已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重整各方应当遵守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交易防控的要求。管理人成员存在或者涉嫌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撤换。
五是完善重整案件的审理标准。完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管辖标准,要求申请人提交重整申请时,上市公司住所地应当在被申请法院辖区内连续存续1年以上。明确重整计划应当载明明确、清晰、合理的执行标准;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的,管理人监督期限应相应延长。
证监会高度重视破产重整在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已同步起草配套规则